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21民初236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漫洼乡。
被告: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地址:临夏州折桥镇。
被告: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工程处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7元,减半收取38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