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执91号
申请执行人: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折桥镇陈马村富临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夏县伊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某,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夏州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某,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夏县伊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8日生效的(2019)甘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8)甘29执保24号案件中于2018年10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临夏县伊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临夏县伊隆商贸城2号楼负一层1004-1015号、正义层1004-1015号、二楼1001-1006号房产(共计30间)。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临夏县伊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和解履行工程款8347710.00元,2019年12月3日按照和解协议内容支付申请人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债务3238496.60元,并交纳了本案一审诉讼费91317.24元、执行费39547.00元。同年12月4日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案就涉案工程款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民终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成林
审 判 员 刘青敏
代理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