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住甘肃省临夏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临夏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不服临夏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和临夏州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夏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建魁
审判员 吴贵裕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灵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