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抗35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四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410号1栋3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山中环广场3座18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728房。
法定代表人:童德功,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728房自编71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诉人南昌市四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7〕440000000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谭甄
审判员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