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547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良,男,住宜兴市,系宜兴市高塍镇六圩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11463。
法定代表人:黄香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豪,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