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54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11463。
法定代表人:黄香胡,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鼎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