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09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南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NNHB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11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南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南屋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日,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屋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无锡南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诉讼费72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390元,由南屋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154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86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860元,由**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