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民申290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645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大致一致,二审法院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不再赘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审生效裁定并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雪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张 忠
书记员 何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