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雯,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在广,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8号1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653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