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雯,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在广,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8号1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653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