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理工大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661号
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顺沙路25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北京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男,该校教职工。
第三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拓,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理工大学、第三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诉状后,经调解,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冬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