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83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赤海路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9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493176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949317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