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赤海路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53号院13号楼2层01-212-18室。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8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9493176元。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冻结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949317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