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

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与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2民初452号
原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430H。
法定代表人:**,处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花海龙,公司员工。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单县李田楼镇政府北邻。
法定代表人:**,矿长。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05元,减半收取计37702.5元,由原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延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