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民申2376号
再审申请人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凿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增加工程量价款计算方面。二审法院查明实际完成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多6707m,且双方在《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单》未将该部分计入。邯郸凿井公司虽称双方已在工程款支付上达成一致,但从原审查明事实和邯郸凿井公司再审申请中提出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综合双方在之前另案诉讼中已达成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对于增加工程量部分和邯郸凿井公司的反诉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均可另行诉讼”的内容来看,不能认定枣庄矿业公司放弃该部分工程款,且从公平角度出发,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相对于承包工程总量占比较大,该部分工程款不计入结算将导致权益失衡。因此二审法院支持增加支付超出部分的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工程延期责任认定方面。基于邯郸凿井公司向发包方提出不考核工期的申请,和《关于杨村煤矿副井井筒打钻施工工期情况说明》,可见造成拖延工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与邯郸凿井公司、枣庄矿业公司三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对于工期拖延均负有一定责任,亦能看出三方在不考核工期上是达成一致的。二审法院由此认定不支持邯郸凿井公司主张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袁玉清
法官助理李由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