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6115号
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602028A,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姚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立勇,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430H,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煤邯郸特殊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网络平台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