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7078号
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限内,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的申请,以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申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反诉的申请,本案双方亦同意对方的上述项请求。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准许上诉人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3,821元,减半收取26,91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下26,910.5元退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6.6元,减半收取15,408.3元,由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下15,408.3元退还沈阳华利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下1397.5元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审判员  贺新发
书记员  关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