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执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法定代表人:才延福。
委托代理人:艾锐,**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省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被告**省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699号汇景新城小区第9幢1单元9102号、—10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二、被告**省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多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636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省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7216.32元;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9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法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699号汇景新城小区9\10\20\21幢1单元9102号、-101号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鹏
审判员*洋
审判员*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