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3939号之一
原告:永安市全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燕瑞花园B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2A2P9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855号洛克大厦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609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永安市万兴汽车运输车队,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开发区2666号源通物流园内3号楼3-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72951055Q。
投资人:***。
原告永安市全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安市万兴汽车运输车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永安市全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安市全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全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永安市全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琦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