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565号 原告:潍坊***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房XX。 法定代表人:刘兴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潍坊***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潍坊***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