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7102民初1635号
原告:漳州市中程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市中程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漳州市中程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漳州市中程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