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02民初3668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51901,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鲲,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8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3********,系公司员工,住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被告:枣庄水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MPAA26W,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与宁波路交汇处君悦府小区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坚朗公司)与被告枣庄水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水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坚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枣庄水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坚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479784.8元、利息7199.44元(以479784.8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4日暂计至2022年10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为7199.44元,实际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计486984.24元(大写:肆拾捌万陆仟玖佰捌拾肆元贰角肆分);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就“水辰·君悦府”工程项目在2019年10月14日签订《水辰·君悦府项目智能锁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至当批次货款的85%,货物安装调试后,结算价款支付至95%,5%为质保金。此项目原告在2022年6月30日已全部取得整个项目所有安装智能锁的竣工验收移交单,整体项目在2022年7月24日正式交房移交至业主使用,2022年8月24日原告办理并取得该项目的整体结算单,结算金额1509808元,被告已支付1030023.2元,尚欠原告货款479784.8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时收回被拖欠货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479784.8元、利息7199.44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
被告枣庄水辰公司辩称,双方合作属实,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75490.4元)的支付时间为自集中入住通知书约定的入住之日开始计算至24个月后,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尚未到达支付期限,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前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交结算全额的发票,如未提供被告拒绝支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21年3月15日起原告广东坚朗公司向被告枣庄水辰公司出售***锁。2019年10月14日,原告(承包方、乙方)广东坚朗公司与被告(发包方、甲方)枣庄水辰公司签订《水辰·君悦府项目***锁供货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工程名称:水辰·君悦府项目***锁供货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与宁波路交汇处北;承包范围:水辰·君悦府项目***锁供货与安装(包含运输、装卸、安装施工、验收配合工作)、保修服务等;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一次性通过验收。全费用固定单价,据实结算。工程工期:暂定2019年(供货周期45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工程部通知为准),***锁:数量1822套,788元/套。工程造价:全费用固定单价788元/套,数量:1822套,工程总造价暂定1435736.00元,不含税金额:1270562.83元,税额:165173.17元。货款的结算及付款方式,1、进度款:替代锁安装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凭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当批次货款的30%(分批到货、分批支付);2、进度款:正式锁安装完毕且甲方确认后,甲方在收到乙方该批货物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3%)及付款凭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当批次货款的85%(分批到货、分批支付);3、结算价款: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或政府强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验收合格证明和收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实际结算供货金额的95%作为竣工验收款(分批验收、分批支付);4、质保金: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合同全部货物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自集中入住通知书约定的入住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安装,2022年6月30日,上述工程项目中的***锁全部安装完毕,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水辰·君悦府工程项目于2022年7月24日完成交房。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24日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并在确认协议上加盖公章。
2022年1月13日被告枣庄水辰公司委托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509808.00元。上述工程项目,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货款1030023.2元,尚欠货款479784.8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等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以479784.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保全费2955元、保全保险费66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水辰·君悦府项目***锁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涉合同约定的项目总金额为1509808元,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应相应货物并进行安装调试,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货款1030023.2元,要求支付剩余货款479784.8元的主张,根据合同的约定,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合同全部货物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自集中入住通知书约定的入住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无证据证实已过质保期,对于剩余货款的5%,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剩余货款为404294.4元(1509808元×95%-1030023.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亦应以4042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因申请诉讼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费2955元,系其实现自身债权的必要支出,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660元,因选择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唯一方式,其支出的该保险费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水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4294.4元及利息(以4042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枣庄水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2955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8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6元,由被告枣庄水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