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保561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51901。
法定代表人:**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65858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