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474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51901。
法定代表人:**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65858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5715.11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5715.11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199元,由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