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石家庄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执异262号
案外人:河北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开启利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学民。
委托代理人:吴海鸥,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镇宁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娜。
被执行人: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旺泉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凡。
被执行人: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107国道东滹沱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张志恩。
被执行人: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诸福屯村。
法定代表人:白秀芝。
被执行人:白秀芝,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张淑凡,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白秀芝、张淑凡(以下简称五被执行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盖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申请称,请求将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执125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河北盖普科技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5日,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就债权转让签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案外人按照协议约定于2019年11月28日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2019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明确了案外人为新的债权人。综上,请求将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执12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河北盖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五被执行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五被执行人、第三人温浩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河北古林工艺家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金500万元、逾期担保费11666.67元、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代偿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白秀芝、张淑凡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五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鹿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鹿泉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以上事实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为证。
案外人主张,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协议书,已将五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变更为案外人。为证实主张,案外人提交了协议书、说明、收据4张、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2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6张、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5张为证。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为石家庄市鹿泉区鼎力担保有限公司,后变更登记为石家庄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现案外人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案外人河北盖普科技有限公司为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执125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人民陪审员  邱会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卓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