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261号之一
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旺泉北街22号(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6622234307。
法定代表人:张淑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向南,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天山绿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循环化工业园区丘头镇丽阳村昌盛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MA07UR3188。
法定代表人:曹兵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山绿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天山绿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8元及保全费3988元,由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