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696号
原告:上海昂沪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61号2581室。
法定代表人:汪雪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正定县旺泉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淑凡。
原告上海昂沪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昂沪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昂沪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昂沪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上海昂沪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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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