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333号
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旺泉北街22号(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淑凡,经理。
被告: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与永合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苗峰,董事长。
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以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3元,由原告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立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宇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