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6425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425号
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城南新区环城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高邮市开发区文游北路。
被告:**,女,住高邮市。
被告:***,男,住高邮市。
被告:***,男,住江苏省相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华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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