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敦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589号之一
原告:上海敦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黎修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婕,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吴虹。
原告上海敦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敦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敦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原告未缴纳),财产保全费1,566元,由原告上海敦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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