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5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吴虹。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4589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被告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科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9,191.08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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