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640号
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6258431Q。
法定代表人:方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405号东瑞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0351600Q。
法定代表人:胡月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计2369.50元,由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熠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