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85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405号东瑞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0351600Q。 法定代表人:胡月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浙江余***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史爽爽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