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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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85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405号东瑞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0351600Q。
法定代表人:胡月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浙江余***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史爽爽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