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2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x路********。
法定代表人:贾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据以执行的(2019)川0108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50000.00元及利息、反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友蛟
审判员  伍宏山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