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392号
原告:四川兵创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4层462号。
法定代表人:邵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4楼3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户元。
原告四川兵创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兵创漆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兵创漆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兵创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925元,由四川兵创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