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53498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南街147号1层147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19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劳务费3541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仲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53498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南街147号1层147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川190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劳务费3541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