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504执保577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99131976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上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29号H区7栋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92065202J。
法定代表人:牟泌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上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上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上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龚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