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瑞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瑞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瑞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川19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瑞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瑞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瑞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