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执保52号
申请人: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11幢1层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苟灵。
被申请人: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陈长久。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4,807.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勤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四川浩橼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账号为5100××××3708账户以664807.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