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民初725号
原告:旬阳县汇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05。
法定代表人:杨革线,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安,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旬阳县汇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旬阳县汇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旬阳县汇宏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租赁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县汇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0元,减半收取139.00元,由原告旬阳县汇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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