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723民初2102号
原告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泽中沙圣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7元,减半收取9433.5元,由原告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如金
书记员 赵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