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0262101Y。
地址:张掖市临泽县东环路。
被执行人: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财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660016040U。
地址:张掖市民乐县宏武综合市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72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783982.09元,执行费10240元,合计794222.0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民乐县国道227线宏武综合市场5号商业楼(5)幢三层2号不动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