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3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泽县五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55000元、执行费725元,合计55725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所欠外债较大,在甘州区法院有多件未履行完毕案件,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多个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保险累计交纳保费较低,可提取保险的现金较少,无提取的必要。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下剩案件款,本院依法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且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