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堰路51号1栋1单元11层6号。

法定代表人:罗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华泰五路194号附35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川0114民初1949号民事裁定,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海银泰公司银行存款1041385.79元。(账户信息: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银行账户10×××8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兴路支行银行账户81×××77)。**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被申请人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1385.79元的冻结。(账户信息: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银行账户10×××8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兴路支行银行账户81×××7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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