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375号
原告:高新区晋升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南华路983、985、987号。
经营者:罗强,经理。
被告: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华泰五路194号附35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新区晋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瑛独任审理。原告高新区晋升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晋升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晋升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原告高新区晋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梁 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