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与成都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都民初字第4233号
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
被告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与被告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因与被告成都海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9元,由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丽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