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96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0261627Q,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建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住临泽县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0月0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10610003000030333_0000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346.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610003000030333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2977.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雅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贾 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杜雅婧联系电话:0936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