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383号 原告:**,女,1975年6月5日出生,住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甘州。 被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026162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甘州。 被告:**,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泽县,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原告**与被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815.5元。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