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1666号
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026162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临泽县,电话180XX****XX。
第三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3C94157769N。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