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3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364162.7元,执行费16042元,合计1380204.7元。但被执行人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临泽县小屯加油站应向被执行人甘肃桑田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138020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闫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