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1700号
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1026162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电话152XX****XX。
第三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3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3C94157769N。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电话153XX****XX。
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因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全额退还原告甘肃沙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